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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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钱江学院2016-2017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美术学院     作者 : 美术学院     时间 : 2017-10-09

钱江学院的各位同学: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按照《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与《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我院2017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根据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 元;

(2)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为10名,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2名,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4)国家助学金一档2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元,二档3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两次发放。

四、申请办法

(1)参评学年内无处分记录且寝室卫生成绩未有超过两次不合格记录的学生;

(2)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

(3)学院根据学生所报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同时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4)学院核实学生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并盖章;

(5)材料填写规范要求,请认真仔细的阅读《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五、材料报送

(1)请符合条件的同学于2017年10月9日15点前上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一份),并于2017年10月10日16点前将《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证书复印件)交至学院学工办办公室(行政楼12-108),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及《各类汇总表(附件4、5、6)》的电子版发送至385208668@qq.com。

(2)学院将于10月11日至10月13日对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材料。

注意:在填写国奖、国励、省政府奖学金等三奖审批表时,请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全部内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奖相互不可兼得,只能选其一,三者皆可与国助兼得。

相关材料见附件或至各年级QQ群文件处下载,未尽事宜,请与杜老师联系,电话:28865742

附件


                                                                    

美术学院学工办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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