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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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美术学院     作者 : 美术学院     时间 : 2017-10-10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按照《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26名,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档33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元,二档71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 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两次发放。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特别说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不能兼得,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即申请国家奖学金或者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省政府奖学金。

四、申请办法

1.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

2.学院根据学生所报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同时必须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最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各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4。

3.材料填写规范要求,请认真仔细的阅读《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附件6)。

五、材料报送

请严格按照申请时间点报送到学工办12-108杜老师处

1.2017年10月13日前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仅纸质材料一份)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材料一份)。

要求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用铅笔写上“学生姓名”。

2.2017年10月18日前报送《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仅纸质材料一份)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一份;一档和二档分别报送)。

要求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用铅笔写上“学生姓名”

3.学院将于10月16日至10月18日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10月23日至11月25日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材料。

   

   附件下载


                                                                       

       美术学院学工办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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