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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

来源 : 美术学院     作者 : 系统管理员     时间 : 2024-06-03

关于印发《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


杭社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已经市社科联(院)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落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要求,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提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学术领域前沿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核心,以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系列研究课题以及重点重大学术及咨政研究交流活动为纽带的跨学科实体研究组织,是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和智库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立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和优势,整合资源,创新机制,集中力量,推动精品成果生产,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功能,为高水平建设社科强市提供有力支撑,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杭州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建设原则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基地建立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成果导向、鼓励创新”的原则,由市各级教学、科研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可依托于主办单位)或在杭省级教学、科研单位(申报主攻方向须以杭州市为对象)等提出申请,由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挂牌设立。

第五条 申报设立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科特色突出:具有符合基地研究任务所需要的资源优势、学科优势和成果优势,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人才结构合理:具有在全省或全市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其中主办单位以外的研究人员应在1/3以上。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应占研究队伍的1/3以上,并有一批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人才梯队合理。

3.科研成果丰富:科学研究整体水平居省(市)内领先地位,在省(市)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声誉。咨政服务能力突出,能通过承担咨政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力或有杭州辨识度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重点决策的能力在全市乃至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4.体制机制创新: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探索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有组织科研运行机制,打造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高地。坚持学科交叉融合,开展跨学科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

5.日常管理规范:有固定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基础条件。主办单位有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制定和实施学科建设、研究领域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鼓励建立专门网站(网页)或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开展信息服务。

第六条 基地的设立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滚动发展方式建设,以3年为周期,每个周期内不定期启动新一批基地评定,优进劣汰。

第三章 职责及管理机制

第七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

1.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学科特色;

2.承担国家、省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3.承担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以及市社科联委托的研究任务和有关活动;

4.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和重大重点工作,加强对策性、应用性研究;

5.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积极培育引进一定数量、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社科优秀人才。

第八条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导市社科联开展对基地的认定和撤消、评估审定等工作。日常工作实行市社科规划办与基地主办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基地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基地申报、认定评审和考核评估;指导基地建设,组织相关项目立项、成果管理以及市财政专项经费拨付等。

基地主办单位(建设单位),承担基地建设、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负责基地申请推荐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把握基地发展的正确方向,组织制定基地建设规划,按照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开展基地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基地运行情况。

基地主办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对基地的日常监管服务职能。

第九条 实行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基地负责人全面实施基地建设任务,制定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主持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基地应至少设1名首席专家,负责跟踪主攻研究领域动态,制定基地研究计划和基地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基地重大课题实施和学术研究。

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的调整,需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条 基地须建立学术委员会,由其指导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审议基地研究重大、重点项目和重要成果评估等学术活动,指导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基地主办单位科研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其中外聘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1/3,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四章 基地成果产出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设立基地项目。基地项目由各基地依据建设目标和工作计划,聚焦学术前沿和社会应用拟定研究主题,以开放和协作的科研模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公平、择优原则评审确定,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立项。基地年度立项一般为3-7项,其中咨政研究项目不得少于1项;1/3以上必须由主办单位以外人员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基地完成的重要课题,可直接向市社科规划办申报以成果立项(不计入立项数限额)。基地也可设立一定数量的自设课题,为基地建设目标服务。基地课题管理参照《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基地建设周期内完成转化的重要科研成果不得少于9项。其中每年报市社科联《杭州社科成果》等刊物的咨政研究报告不得少于1项;3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应用和转化的研究报告不得少于2项;其他可以是著作或核心期刊论文。

基地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考核评估时,结题期限内的基地项目原则上要如期结题,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延期。

所有成果(含研究报告)须在显著位置单独标有基地名称或基地项目(资助)等标识,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鼓励成果立项,注重质量。对于党政有需求且基地科研人员有积累形成的相关研究成果,经市社科联采用并获得转化的,可用成果追加立项程序予以经费支持。基地应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围绕中央和省、市委重大重点决策部署提升咨政研究服务水平,努力推出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鼓励基地进一步提升科研力、创新力、影响力,积极承担国家、省级重大课题或重点科研项目。基地每年须至少举办一次市级及以上学术或咨政会议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打造有影响力的基地活动品牌。

第十四条 每年市社科联将以服务重大发展需求为牵引、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突出结果导向,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理论研讨、开展学术活动和咨政研究、重大课题领办等项目,在基地中通过申报评审、直接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集中攻关,激发研究活力,塑造基地和社科品牌影响力。

第五章 检查评估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一轮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期中和建设期满分别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评估,如建设期中检查评估不合格,将暂停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建设期满检查合格后再行拨付。评价主要从成果产出、学术活动、咨政服务、社会影响、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检查评估为优秀的基地,则下年度基地项目立项数可增加2项。基地建设期满验收评估为优秀等级的,自动入选为下一个建设周期重点研究基地;验收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则不具有申请下一个建设周期基地的资格。

第十六条 基地绩效评价分研究力、创新力、影响力、服务力四个维度。其中,研究力主要指科研整体能力水平,包括获得学术荣誉称号情况,成果发表、出版及获奖情况,基地项目完成情况,承担国家、省级研究项目情况,学术团队建设情况等。创新力主要指顺应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对象、范式方法、学科交叉、组织形势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在打破壁垒、增进协同和推动文理交叉、学科融合以及培育跨领域、跨学科的科研人才等方面的情况。影响力包括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包括“三报一刊”理论文章发表情况、研究及应用成果在中央和省级媒体报道情况;决策影响力包括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党政交办的任务数,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建议数量等。服务力包括与市社科联合作举办相关会议、活动以及完成市社科联交办任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咨政研究项目、承办学术咨政会议、组织理论研讨等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重要项目和任务情况。

第十七条 基地每年须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含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基地经费由市社科联基地专项经费和基地主办单位配套资金共同资助。市社科联按照每个基地每年7万元的标准予以经费资助,基地主办单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配套,两项经费合并使用。此外,市社科联不定期聚焦党政中心工作及社科重点重大需求,采取申报评审、定向委托等办法鼓励各基地承接重点任务。

第十九条 基地经费包含研究经费(即基地项目经费,含成果出版费和项目评审费、自设课题经费等)、活动经费、基本设备费、资料费和工作经费等。基地对资助经费要合理规划,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原则上一个建设周期内完成经费的使用。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地出现下列情形: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主办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市社科规划办要求的任务;研究力量在全市同类学科或相同研究领域中明显薄弱等,市社科规划办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基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杭社规〔202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杭州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hzsk.org.cn/gateway/detail?classId=162&id=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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